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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镇江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5〕94号

镇财社〔2015〕174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经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7.5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2万元。

以上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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