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社办发〔2016〕44号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现就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属性
(一)公文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的确定应遵循依法、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二)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公文内容,明确其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首页填写。公开属性在公文中以附注的形式进行标注,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其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要在局外网(政府网站)发布;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可以选择局办公内网进行发布;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由主办机关牵头协商确定公文属性。
(三)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要同时审核主办处室、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开方式是否适当,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主办处室、单位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法规处将该公文电子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二、界定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规定,属下列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1.局主要工作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各直属单位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等机构概况;
2.任前公示、任免文件、招录人员信息等人事信息;
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4.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5.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情况,人力资源开发、引进国外智力、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开发情况,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情况,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及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情况,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管理及荣誉表彰情况,劳动人事仲裁调解情况等重点工作信息;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及相关分析;
7.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三公”经费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不予公开。凡系标有秘密等级以上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请示、报告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不予以公开的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本局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对一些虽属于不主动公开,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经区分处理,认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的,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把关,准确界定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并规范标注,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认真填写发文稿纸首页。对于处室、单位发函,也应以附注的形式标注公开属性。
(二)各处室、单位应认真研究梳理开展业务工作所产生的政府信息,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