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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涉及行政机关意见后方可公开。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局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编制、初审、发布。主办处室(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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