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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社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处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因本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处室(单位)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处室(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处室(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处室(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行为,但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处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处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

第十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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