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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各处室、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各处室、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明确1名专门人员负责承办局受理部门转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执行。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受理电子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需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有关公开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可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争取申请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经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承办处室、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承办处室、单位予以更正。该承办处室、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情况记录存档,并在答复后5日内将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处备案。

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相关处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或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对本局监察机关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相关处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文书文本》(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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