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保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要求,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以及《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涉及社会保险领域有关欺诈骗取社保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行为的法条作出的细化规定。自由裁量基准判定的依据为“视社会保险金损失情况”,分设“全部退回基金、基金损失500万元以内、基金损失500万元以上”三档;裁量基准按处罚倍数对应分设“处骗取金额二到三倍、三到四倍、四到五倍罚款”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