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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精神,结合对我市贯彻省办法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87号文”),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保障方式、个人分账户的处理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根据“省政府87号文”授权,我市出台了贯彻意见。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

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后,将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各市、区政府足额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总体目标

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安置人员名单的产生

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丹阳、句容、扬中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安置人员范围和条件。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筹资渠道主要是: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的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

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

七、人员年龄段的划分依据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和个人缴费处理

16周岁以上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企保或居保保障体系。参加企保并正常缴费的,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居保的用保障对象征地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省定最高缴费档次参保缴费。

九、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按照规定全部转入居保个人账户享受待遇。

丹阳、句容、扬中市的保障对象选择居保,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当按不低于筹资标准的70%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平均分10年逐年记入,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意见执行时间

    新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日后至新意见发布之日期间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新人”,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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