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件/解读 > 部门文件

镇江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同步做好欠薪困难农民工基本生活兜底帮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市级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设立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级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市辖区内(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法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含上述5个市辖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应急周转金。

第四条市级应急周转金由市级统筹安排,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

市级应急周转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市级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时的应急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及时垫付原则。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应当快速响应、高效拨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资金及时到位,有效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三)依法追偿原则。市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后,政府依法取得对欠薪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应当及时启动追偿程序,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可申请市级应急周转金垫付: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临时生活陷入困难,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聚集等突发事件的;

(二)用人单位因经营、资金周转严重困难,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关键节点,确实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

(三)用人单位短期内资金无法到位、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导致农民工无法正常返乡,需垫付基本生活费、路费;

(四)其他需专项协调处置的重大欠薪突发事件。

第六条启用市级应急周转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欠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

(二)用人单位暂无支付能力,且无其他有效途径及时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三)欠薪情形已引发或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垫付用途仅限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基本生活费、返乡路费。

第七条市级应急周转金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与发放:

(一)由用人单位向案件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属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欠薪人数、欠薪金额、风险等级、企业支付能力及应急情形等进行全面核查,拟定垫付方案并填写申报材料。对追偿风险较高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担保。核查完成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属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人社局提交书面垫付申请及全套佐证材料。

(三)市人社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欠薪事实复核,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人社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签订市级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市人社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直接转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留存转账记录,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使用市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签收单和使用协议书作为财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已依法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已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当先行使用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上述资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工资的,应当先行动用用人单位所在辖区已设立的本级应急周转金;经核实确认上述资金均不足以支付拖欠工资时,方可申请动用市级应急周转金。对未按规定设立本级应急周转金或未足额动用的辖区,原则上不予受理其动用市级应急周转金的申请。

第九条被拖欠工资总额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次性全额垫付;其余情形按照被拖欠工资额的30%进行垫付,垫付金额低于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垫付,垫付金额高于2个月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2个月的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如有特殊情形的,经责任部门核实确认后,可适当提高垫付额度,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对因欠薪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启动市级应急周转金支付时,应同步协助其向属地民政部门办理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一条市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主体应在3个月内足额归还垫付本息,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市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后,按照“谁申请、谁追缴”的原则,由申请垫付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缴垫付资金。人社、公安、法院以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追缴工作。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主体已注销、吊销,穷尽行政、司法、执行、破产清算等全部追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垫付资金的,由申请垫付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属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填报核销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四条市级应急周转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追偿全过程,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故意虚构欠薪事实、伪造证据材料,骗取市级应急周转金的,依法追回全部资金;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录入企业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信用公示、社会曝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8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830日止,本市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