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质效,均衡全市办案资源,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地就近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镇的部、省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
2.市属国有控股企业;
3.市或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4.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要为如下单位:
1.京口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园区、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
2.京口区所属国有控股企业;
3.在京口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4.各类个体工商户。
三、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润州区及镇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除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要为如下单位:
1.润州区及镇江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园区、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
2.润州区及镇江高新区所属国有控股企业;
3.在润州区行政审批局及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4.各类个体工商户。
镇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润州区仲裁委员会或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镇江市丹徒区、镇江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属驻区国有企业外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镇江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镇江经开区仲裁委员会或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六、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接受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在镇江市内跨区域派遣的,以劳务派遣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八、非在镇江市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在京口区、润州区、镇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由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工作场所不固定在某个辖市、区的,由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镇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将多个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各单位的住所地分属不同辖市、区,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主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局调解仲裁管理处指定管辖。
对具有管辖权且符合受理条件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或指定管辖外,不得因其他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而不予受理。存在有利于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形的,应及时与其他仲裁委员会沟通,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引导当事人到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镇劳人仲委〔2010〕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市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