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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社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公示

关于对市人社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公示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编办《关于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市人社权责清单管理制度,现就市人社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715


(一)取消权力事项(1项)

序号

责任部门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取消理由

1

社保中心

320714005000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法律法规修改

(二)法律依据调整权力事项(3项)

序号

责任部门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型

调整后依据

1

社保中心

32071400600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行政确认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地方规范性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3号)

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结果,核定基本养老金,生成《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

社保中心

32071400100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行政确认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地方规范性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3号)

第四十八条参保人员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及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参保人员确认后,填写《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审核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生成《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同时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

3

社保中心

320714003000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审批

行政确认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可以由本人或者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权力名称和法律依据调整权力事项(1项)

序号

责任部门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型

调整后依据

调整前项目名称

调整后项目名称

1

社保中心

321014016000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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