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非因劳动者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
2、问:经济补偿具体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问: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要计发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问:用人单位更换了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情况,是否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发生上述变化,但未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问:经济补偿金是否有封顶支付的规定?
答: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且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6、问: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代通知金?
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义务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7、问:劳动者可否既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又主张赔偿金?
答:若该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基于同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事实,则劳动者只能主张其中一项。
(仲裁处、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