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编码 |
JS110000RS-QT-0002 |
办理部门 |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
|
权力分类 |
行政确认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时间 |
15个工作日 |
收费金额 |
无 |
|
办理地点 |
镇江市运河路79号 |
联系电话 |
0511-85340336 |
|
部门链接 |
无 |
|
|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第74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常见问题解答:
1、纸质申报材料是否与磁介质材料一致?答:需要一致,否则退件。2、材料不全是否允许申报核定?答:材料不全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3、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如何处理?答: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服务指南:
详见表格
办理流程:

服务表格:
服务表格是行政权力事项申请材料的空白表格,公众与企事业单位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注:要求提供与上述服务表格名称对应的电子表格。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1、新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前往我中心业务科办理企业登记开户手续并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共有四个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险种比例附后),四项保险须同时申报,经我中心核定后由地税部门征收。
3、单位新参保职工凭身份证复印件及录用证明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一式两份)来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原已参保人员现在停保库中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续保手续。
4、参保单位应于每季首月20日前以上一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填报《缴费工资花名册》(一式两份),作为下一季度缴费依据,逾期未申报的,我中心将按上一季度申报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各项工资收入、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收入等)。单位应如实申报,我中心将定期组织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时,必须携带同时期的《应付工资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经济指标考核分析表》、《职工工资汇总表》等与工资收入相关的资料(详见镇劳社〔2004〕31号文)。
5、单位职工因工作变动应在当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停手续,不得跨月,逾期多收的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职工办理停保手续时须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各单位可于月初来我中心打印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便及时向征管部门缴费。
7、单位于每年7月10日后,凭缴费资料到我中心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交职工核查校对。
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
|
养老 |
失业 |
工 伤 |
生育 |
|
企 业 |
21% |
2% |
0.6%、1%、1.8% |
0.6% |
|
职 工 |
8% |
1% |
|
|
|
合 计 |
29% |
3% |
0.6%、1%、1.8% |
0.6% |
镇江市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科
二○○六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85340233、85340322
|